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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荡村民向来勤劳善良、遵纪守法,懂得安守本分,和谐自治。为社会稳定,制定乡规民约。19994月,荡西村、西岑村、南灶村先后都制订村民自治章程。2010126日,元荡村对原有的村民自治章程作修改,并制订新的《元荡村自治章程》。以下选辑元荡村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等文件。

元荡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措施

2007年,元荡村在创建江苏省卫生村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条例,制定元荡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措施。

(一)   环境保护长效管理领导小组

元荡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建荣,副组长任其兴,组员吴立新、任亚平、朱赞红、陈水荣、陆冬强、周晓红、任新珠、陈洁等8人,全面领导元荡村环境保护工作。区域负责人:西岑区域任其兴、吴家村区域吴立新、元荡小区区域任亚平、南灶区域朱赞红、陈家湾区域陆冬强。

(二)   环境保护长效管理保洁员职责和工作

保洁员职责是清除路面垃圾和路边杂草,清除河面漂浮物和河滩脏物。

保洁员工作是负责做好责任区域内路面清扫,垃圾收集,设施清洁。清理河面漂浮物、白色垃圾及有害水生植物,维护各类环卫设施,督促村民做好房前屋后的堆放工作。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区域内整体环境不留死角。

(三)   环境保护长效管理考核制度

考核方法:每月不定期检查,每季度考核1次。考核内容:卫生保洁员考核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整洁两旁无杂草、无垃圾,公厕清扫、定期消毒,环境整洁;河道保洁员考核河中无漂浮物,河边无杂草、无垃圾,河面环境整洁。

元荡村村民委员会

20073

元荡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现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村民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委领导下,在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完成当地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预防违规决策、违规管理、违规审批行为的发生,并明确违规行为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该章程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村委会成员,其职务自然消失。

第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在每户确定1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户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九条  村民会议除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以外的下列重大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涉及村民医保、农保的收缴,土保落实方法;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举办学校、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八)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方案;

(九)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应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委会、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村务公开的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制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民代表议事规则另附)、村委会议事规则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村干部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选后的村委会主任应以个人身份分别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另附)。

第十四条  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会委员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违规决策、违规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一)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二)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三)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集体资产出租和其他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五)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由上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导致损失的,个人不负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会委员因下列行为违反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事规则和财务管理规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返还责任:

(一)违反规定报销的;

(二)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超过接待标准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四)挪用集体资金的;

(五)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六)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

第十六条  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超额报销、挪用公款等侵占集体资产行为或在工程承包等村务活动中私自接受财物、受贿索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村委会主任代表村民进行对外事务的交往和诉讼活动,在前届村委会主任或本届其他委员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违规决策、管理给村集体经济再次损失时,由本届村委会主任代表全体村民按照协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委员集体违规决策、管理、审批给村经济造成损失,且未被改选或罢免的,授权村务监督小组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村务监督小组组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村务监督小组副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村务监督小组副组长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另行推选诉讼代表人。

村党委书记作为全体村民代表与当选后的村委会主任签订协议书。

第十九条  拟定诉讼代表人对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会其他委员的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充分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一节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办好村卫生室,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险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搞好农村五保户统筹供养,供养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节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房屋、村集体种养殖业、第三产业等集体资产,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村所有的鱼塘等实行承包或者承租经营以及公房、资产等出租,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竞标过程和竞标结果向村民公开。

承包或承租合同及承包情况应记录备案,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保管并监督执行,年终公布合同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节  土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除依法被征用外,均属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耕地承包者经村委会同意,可将耕地转给新的承包者,由新的承包者缴纳土地承包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或租赁费,使用公用设施的,还要交纳折旧费。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村统一编制村镇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审批实施。村民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建议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批,严格服从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节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早婚早育,非法超生和连续两次没有参加环检的对象,一律按现行计生政策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已婚育龄妇女到外地暂住半年以上,须与村委会签订《外出对象计划生育合同》,并由两人作担保,方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应当同时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计划外超生子女者的罚款和承担社会抚养费按镇政府有关征收标准及时收缴。

第三十二条  积极协助村、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无故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村联防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其他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  协助政府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造谣诈骗者,应予以说明、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劳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六节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八条  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年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村级

老年人养老保险基金会,对孤寡老人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九条  各户要做好公共和家庭卫生,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

第四十条  严禁向村内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禁止未经批准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胡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

第四十一条  持续深入开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凡本村适龄青年,都要踊跃报名应征入伍。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青年,必须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活动。

第五章   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述职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来暂住人员参照执行村民自治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元荡村村民委员会(章)

2010126

元荡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局面,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约:

(一)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争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合格公民。

(二)村民委员会做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见义勇为、办事公正;全体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三)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自身利益;切实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寻衅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

(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弘扬家庭美德,建立、维护团结和睦的婚姻关系。夫妻平等,反对家庭暴力。子女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反对非法婚姻和计划外生育。

(七)家长保证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者,村民委员会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自觉依法履行国防义务,适龄青年要依法服兵役。

(八)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远离黄、赌、毒。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九)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河道清洁。

(十)严格执行《土地法》,珍惜每一寸土地。村民建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并上报市国土所审批后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不在耕地内修建墓地。

(十一)切实加强水、电管理,严格执行用水、用电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十二)村域内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应以诚信为本,合法经营,遵守信用,依法纳税。自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元荡村村民委员会(章)

2010126